为贯彻落实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关于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的规定,根据国家邮政局统一部署,我市已启动经营快递业务的备案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在我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,其核定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快递、快运、速递、速运、特快专递等字样的,应在2008年9月12日前到重庆市邮政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;实际经营快递业务,但营业执照中没有快递等字样的,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(增加经营范围)后20个工作日内到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。
二、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国际及港、澳、台快递业务的企业,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局办理备案手续;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。
三、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:
(一)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;
(二)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;
(三)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;
(四)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;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。
四、《备案登记表》在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(
www.chinapost.gov.cn)和重庆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(cq. chinapost.gov.cn)上公布,供各企业下载。《备案登记表》设置了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企业基本情况的相关栏目。填报说明对主要事项作了解释和说明。备案企业应认真、准确填报。
五、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按照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层级、范围及时间办理备案手续,提交《备案登记表》一式两份以及备案附件一式一份。快递企业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文件、办理备案。我局将认真查验备案文件,必要时将通过电话查询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备案事项,并在此基础上填具备案意见。
六、我局将在收到企业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完成对备案文件的核查。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企业予以备案,并以盖章方式退交《备案登记表》一份给企业作为备案证明。
七、各企业在填报《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,请及时与我局市场监管处联系。
未尽事宜,按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和有关规定执行。
特此通告
重庆市邮政管理局
二○○八年八月二十五日
(联系单位: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;地址:重庆市渝北区新牌二路40号;邮编:401147 ;联系电话:023-86886900、86886919;传真:023-67519752)